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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究中国20起典型冤案:刑讯逼供无一例外_
2021-09-16           作者: 综合
  2011年9月,《人民日报》刊发《查清聂树斌案为何这么难》一文,直陈“聂树斌案再也拖不起了”。然而,直至今日,距离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将近20年,距离真凶浮现也近10年了,此案仍未昭雪。

  就在各方为聂树斌案奔走呼吁之时,新的冤案又涌现出来。今年3月,曾被判死刑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经过浙江省高院再审,确认“凶手另有其人的可能性很大”,叔侄二人无罪释放,但此时距离他们入狱已有10年。4月,河南平顶山市的李怀亮因“奸杀幼女罪”在被羁押12年后,经过第4次审判,因证据不足,被宣布“无罪释放”。

  同样是上月初,18年前的上海陈案“两梅案”因疑点重重,上海司法机关已宣布进一步核查。就在数日前,因出现新线索,浙江省高院正在复查中的“浙江萧山5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最后一名被告获假释出狱,此时距他们入狱已达17年。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涌现的冤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造成冤案的许多迹象早已呈现出来,但冤屈者仍然经历了漫长曲折的申冤过程。冤案是司法正义的伤疤,而发现冤案却难以纠正,就像是揭开尚未痊愈的伤疤,痛上加痛。那么,冤案在中国为何难以平反?

  绝望的申诉

  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入狱后,一直没有停止伸冤,无数次寄出申诉材料,甚至在2005年看到新闻报道后,准确指出了潜在的真凶,然而,他们的申诉长期未被正式受理。即使在他们所关押监狱的监所检察官张飚的帮助下,从2008到2009年,多次通过官方渠道正式向浙江高院提起申诉,也同样杳无音讯。2010年,朱明勇律师接手该案后,到浙江高院查询时,发现他们的申诉材料竟然没有被正式录入高院的电脑系统。

  和其他许多申诉一样,浙江叔侄绝望的呼声一开始就淹没在茫茫的体制海洋中。2011年底,此案经媒体曝光,引起震动,浙江省政法部门才低调启动复查程序,直到最近才经再审释放。这不仅仅是张氏叔侄的故事,赵作海入狱后同样不断申诉,直至彻底丧失信心,已经做好“认真改造”的准备以争取减刑,若不是被害人“复活”出现,赵作海的冤屈几无昭雪的可能。

  申诉不仅常常石沉大海,有时候还将给申诉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认罪伏法是在监狱中获得减刑的必要条件。《南风窗》记者查阅多起冤案,发现不少伸冤者即使到了监狱也坚持申诉,宁愿放弃减刑的机会,张氏叔侄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在狱外,蒙冤人的家属如果坚持申诉,也可能遭受打压。佘祥林的母亲和哥哥就因持续上访分别被关押9个月和41天。曾经担任过检察官的李修蛟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出于恐惧,他的一些当事人在狱中根本不敢申诉。

  中国的冤案纠错机制为何如此难以启动?与其他一些国家设立了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的制度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伸冤人递交的材料并不像民事案件中的诉状一样,司法机关收到以后未必会认真进行审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分析了20起典型的冤案后,得出结论,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

  李修蛟分析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上虽然规定了申诉程序,但比较笼统,而且受理条件非常苛刻,即便如此,司法机关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还常常违背立法,对于一些明显具有合理性的长期申诉,或是出现了新证据的案子也不管不问。

  陈永生的研究证实了“伸冤基本靠真凶和‘复活"的民间说法。他发现,20起冤案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其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3起是因被害人“复活”。张氏叔侄案真凶浮现后,同监犯人笑称他们“中了彩票”。如果蒙冤者的一线希望仅系于中彩票般的极小概率之上,本应严肃的司法制度也就沦为娱乐性的博彩活动了。

  冤案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升这样形容典型的中国冤案模式:“一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的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联合办案,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复活’……”除了正式纠错制度上的缺陷以外,冤案难以纠正的玄机也埋藏在这个典型的“冤案模式”中。

  中国的命案破案率一直位居世界前列。这一成果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但其中难免出现急于破案和草率定案的问题。陈永生分析的20起冤案中,无一例外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吴鹤生案中,被告人遭受了71次刑讯逼供,最终司法机关仅凭其中一次有罪供认就将其定罪。

  赵作海案获纠正后,时任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在刑讯逼供问题上依然闪烁其词,说“冤案或许不是公安机关有意制造”,将其归咎于“民警素质和办案机制”。此后,3名涉案民警被追责刑拘,这也是冤案纠正之后,少有的办案人员被追责的案例。

  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也设置一定的避免刑讯逼供的机制,例如在佘祥林案件中,面对公安局提交的存在明显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也曾发回重审,但最终还是走向了有罪判决。其中关键的转折点就在于政法委牵头举办的“三长会议”(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当时被害人家属召集了200多人多次上访,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出于维稳考虑,政法委出面调节,将若定罪本应判处死刑的疑案,从轻以15年有期徒刑结案。

  最近得到纠正的李怀亮案,也出现了类似问题。出于维稳考虑,据报道,司法机关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刑保证书”,“约定”如果判处李怀亮死刑或者死缓,死者家属将停止上访。此外,政法委还有可能出于完成“任务”的考虑而出面调节。2002年,最高司法机关发起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运动,在这个背景下,因证据不足而被长期羁押的赵作海被迅速提起公诉,最终造成冤案。事后调查发现,办案公安机关以清理积案的缘由将赵作海提交商丘市政法委讨论,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专题研究会,对案件进行协调,要求商丘市检察院20日之内必须诉到法院。

  有学者将此类因为政法委协调而造成的冤案称为“政法冤案”。2005年,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外,县级政法委一般不协调案件。中央政法委和省级政法委在实践中很少参与协调刑事案件,因此政法委的个案协调主要发生在地市级层面,而大部分已发现的冤案都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一审管辖权在中院,与之相对应的正是地市级的政法委。

  学者侯猛研究发现,“政法委有时候充当所谓‘枪头子’的作用。当大家都不愿意承担案件责任,就有可能推到政法委,像我们现在推行错案追究制,法院的办案人员怕承担责任,就有可能提交政法委讨论决定。”

  著名律师陈有西分析,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再到政法委,“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10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因此冤案申诉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被告与一大群有权人士的博弈,如此失衡的博弈,结果昭然,那就是“牺牲一个,保护大家”。

  完善纠错机制

  佘祥林案纠正后,时任最高院副院长万鄂湘说,错案是无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尽管已有众多冤案昭雪,但根据陈永生的分析,既然大多冤案都是出于非常偶然的原因浮现出来,那么隐藏的冤案数量可能更为惊人。

  据他研究,冤案中的被告人大部分属于农民、工人、个体户等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群体。这个事实足以显示,不论是审判还是伸冤过程中,蒙冤者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并不多,他们只能依赖正式的纠错体制,如果连这根救命稻草也没有,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无异于期待500万大奖。

  就在4月,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广州市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要求,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要相信“律师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实际上,根据陈永生的分析,几乎在所有冤案中,不论是受指派还是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都尽到了辩护责任,无一例外提出了种种质疑,大多进行了无罪辩护,但同样的,他们的辩护意见无一例外均被忽视。

  这在刑事司法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是极为不正常的现象。按照法学学者王禄生的计算,2006至2010年公诉案件的无罪率仅为万分之三点二,即每1万名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中仅有3人最终“逃离”。这一比例远低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

  无罪率畸低意味着刑辩律师的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严重抑制了。据李修蛟介绍,他所经历的许多庭审变成了法官和公诉人配合审讯被告人,而不是法官居间判案,由律师和公诉人进行对等辩论。沈德咏强调律师作用的背景是,在浙江叔侄案和李怀亮伸冤的过程中,代理律师都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除了应强调律师的作用以外,在国外经实践证明更为有效的纠错机制应该引入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1997年,英国成立了错案复查委员会,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独立机构,包括100多名律师、学者和普通民众,每年均复查上千起案件,从中发现近百起潜在的冤案,提交上诉法院复审。一旦提交,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根据统计,该委员会提交的案件中大多数都获得改判。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通过民间组织帮助蒙冤者洗脱罪名。例如美国的社会组织“洗冤工程”是由法学院教授和律师成立的,通过DNA证据寻找冤案,已经帮助数百人走出监牢。

  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足以完全避免错判,人们所能做的就是继续按照程序正义标准理性化现存的诉讼程序,尽量减少冤案的发生率。冤案的不可避免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完善现行制度上无所作为,除了继续完善定罪程序以外,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愈显重要,这一点在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的中国尤其明显。

责任编辑: 蔚 蓝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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