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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哲学
07-04-25 15:38:53    文章作者:未知

  在以往形而上的学科中,少有对国家安全问题,尤其少有对中国国家安全问题的学理性研究。这是由于现实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对此问题提出特别的需要。国家安全问题与其他一切学科一样,都有自身认识发生和发展的思想体系。认识发生和发展的问题,属哲学的范畴。由此本文提出"中国国家安全哲学"的概念并以此作为研究的内容。
  

  一、 认识发生原点:国家、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
  
  研究"国家安全",最不能回避的基本概念首先是"国家"和"国家主权"。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认识。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国家"不同,在这?quot;国"(state)并不是"家"(family)的放大形式,而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特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政府的人的联合"[1]在这里,人是国家组织的基础单元。
  
  在中世纪,神及君权神授的观念占支配地位。"国"是"家"的集合体,君主是家长的集合和放大,因而,现代国家观念在中世纪难以形成。真正并具有人本意识的国家观念,出现在中世纪欧洲王权衰落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欧洲出现了如英国的洛克、霍布斯,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潘恩等一大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这样的看法,即:国家是社会个人和社会团体为共存而相互契约的结果;契约是社会每个个人自然权利相互让渡后的结合,这种结合的最高的表现是人民主权;国家主权是人民主权的外观形式,是一国人民的自然权利的最集中的表现。从自然法的原则中派生出人的许多自然权利,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的总和,它包括人的生存权和不妨害他人的发展权。国家主权是社会个人自然权利的集合体,也是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集合体。换言之,全体国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相互依存并作为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统一于国家主权的概念之中。尽管他们在对国家起源和对主权的认识上有所差异,但他们的上述理论对后来国家观念及作为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关?quot;国家基本权利"理论原则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国际法,国家所享有的必需的最为重要的权利是国家基本权利,由于国家享有这些权利才被承认为国家。"哲学上的理论是,国家参加国际社会是基于它们的基本权利得到承认和接受。国家主权的观念的发展增强了这种理论。"[2]
  
  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属性,也是国家自然权利。由此便引申出国家其他四方面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二、平等权;三、自保权;四、对内最高管辖权。这四大权利实际上分为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独立权和平等权是国家主权的国际存在并发挥相应作用的必要前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最基本的体现;自保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安全保证。对内最高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国内体现。这几方面权利缺一不可地支撑着国家主权的完整存在[3]。  

  综上可见,"国家"、"国家主权"是"国家安全"概念发生的认识原点。主权中的"自保权"与由此引申出的"国家安全"概念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国家安全的最高目标是保卫国家主权,而保卫国家主权的最高表现则是保卫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由此推理,"国家安全"──不同于"公共安全"──就不应当是一个涉及社会个体安全的概念,而应当是一个只涉及国家及国家主权安危的概念;"国家安全"也不仅仅是国家主权中自保权存在的一种状态,它更是国民集体要求保卫自身生存和发展安全权利即自保权的合理延伸。

  
  二、 认识发展动力:生产力发展"国家安全"概念变化  

  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经历了各种发展阶段,但就其经济形态而言,却只经历过两种形态,即自然经济和市场经济。不管历史怎样发展,社会如何更迭,其经济运动并未超越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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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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