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源自法国启蒙运动。卢梭的学说主张从社会底层来解放人,从而促成了法国革命,并且把康德惊醒。康德说:“有一个时期,我蔑视无知的贱民,是卢梭纠正了我。骄傲的优越感消失了,我逐渐学会了尊重人类。如果我们的思考不是使我承认其它一切职业有价值,即重新确定人的权利,则我还不如普通劳动者有用。”卢梭关于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关于民主权利的要求,成为康德探索社会伦理问题的有力的向导。康德所谓“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以及关于意志自律的道德律令来自卢梭。
知识分子并不比普通人特殊一些。知识分子如果不能使全人类享有尊严,自己也就无法得到尊重。普遍尊重人(而不是在某一个时期规定尊重某一部分人,如工人,别一个时期规定尊重另一部分人,如科学家),是人的权利的基本要求。一个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人为造成某一职业的人的崇高权利,表面上是提高了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降低了他们的地位,因为人的地位的尊卑贵贱不应取决于上峰的恩准和好恶。等级制本身就隐含着由高贵者变为卑贱者的可能。知识分子如果不是凭借自身作人的资格而得到尊重,而是靠自上而下树立特殊权利,则这种地位并不牢固。人一旦落到受人保护、靠人恩赐、赖人提拔、仰人余威的地步,他的尊严已少得可怜。
知识分子应当受到尊敬,乃是指在作人的意义上而言。他不应当在作为天才、作为教授、作为博导、作为院士或作为归国留学人员被抬到高于其他人的地位,似乎没有这类身份,就不应该受到尊敬。作为人,他的权利如果受到侵犯,本身就会引起关注,而不是因为什么“教师挨打”、“科学家蹲牛棚”,才引起愤慨。知识分子不应该孜孜以求某种特殊的身份以便得到高于普通人的权利。
有一篇文章揭露玩弄女性的流氓说:“一个小学毕业的农民居然将自己的肮脏动机美化为‘性需要’,出人意料!”似乎美化自己的“性需要”还必须有高等教育文凭。另一篇文章说:“一个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刑满释放分子(何谓“刑满释放分子”?)竟吹得领导晕晕乎乎。”似乎吹牛是知识阶层的“特权”!不少人把“文盲加流氓”当作习语。但文盲无罪,流氓才当惩。流氓之罪,与文化水平高低无关。
卡尔说,所有关于“西方的没落”的说法都意味着:按过去惯例,教授都有管家的仆人,而现在教授却要亲自下厨房洗碗。但对昔曰的仆人而言,教授洗碗筷,的确是一大进步。教授不应自视高于人力车夫,不要期望上帝会用糖果招待自己。
人权的基本前提是卢梭的一句名言:“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平等是人类的自然本性,是天赋之权。它不是任何权威恩赐的,也不可以被放弃。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既然人的本质是自由,则任何暴力都不应成为合法政治权力的根据。卢梭认为合法的国家只能是基于人民自由意志的社会契约的产物。社会契约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障订约者的自由、平等、财富。为了真正避免知识分子的厄运,就应当把知识分子(或归国留学生、宗教界人士、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国民党元老的后代等等)连同工人、解放军、贫苦农民、清洁工、护士等,还原为人,使他们在普通人的意义上平等地受到尊重,而不是作为受到特别关照的一部分居民受到尊重,正如他们不应作为一部分“特殊居民”被抄家、体罚、劳改、被剥夺升学、就业的权利一样。我们不应靠一句空话,诸如“从老九提拔到老大”来使知识分子得到一点恩惠。我们需要从根本上取消从老九到老大的等级差别本身。我们只需要权利平等、公平竞争等社会正义机制。我们需要作为竞争的社会平等,而不需要作为竞争结果的平等(即平均)。
《曹刿论战》中有一句话:“小惠未遍,民弗从也;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如果把自由、平等、财产、幸福权利当作在上者的恩赐,当作笼络人心的手段,而不是如实地把它们看作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今天吹捧这一部分人,明天又去抬举另一部分人(这样做的另一面,是今天打压这一部分人,明天损害另一部分人,社会人群中的每一部分轮流成为嫉视、藐视的对象),这就是小恩小惠小信,结果是民弗从也,神弗福也。
人权观念在中国的命运很不幸。中国古代有民本思想,而无人本思想。近代只有民权思想,而无人权思想。离开了具体的个人权利,人民就是高度的抽象与空洞,民权、民主与民本也只是虚无。近几十年来,对人权思想更存在着有意与无意的歪曲,例如,以人民权利(people's right)代替人权(human right),而人民权利又被注入阶级内容,即不给反动派(而不是犯罪分子)以权利。人权成了社会“进步”阶级的“特权”。本来意义上的人权是超脱阶级属性的天赋权利。按照我们的一些学者的解释,被宣布为资产阶级的人(例如走资派、资产阶级学术权威、资产阶级右派),被开除出“人民”的人,不管他是否触犯刑律,都失去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都可以被任意搜查、隔离、扣发工资、停止工作、禁止发表文章、禁止参加社团活动,甚至不得通信。又例如,有些学者把人权归结为“资产阶级口号”,是骗人的“花瓶”,应当抛弃。也有些学者认为我们宪法中的公民权就是人权,并超过了“资产阶级人权”,认为中国“不存在人权问题”,认为我们的公民享有的权利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广泛得多。如果没有经历过历次政治风暴和十年浩动,仅仅从书本上研究中国社会而得出如此这般结论,那还情有可原。但是,面对着残酷的历史事实,自身又遭受过非人待遇的中国知识分子这样讲,就不仅不能谅解,而且令人痛心。
人权首先是指人类个体尊严,不是阶级概念,不应当用人民主权概念抹煞、冲淡和取消个人尊严与自由。如果人权观念很早就深入国民意识的话,如果每个人都有关于个体权利的共识和基本觉悟的话,如果每个人都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同样权利的话,如果不是大力鼓动阶级斗争和“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观念的话,如果不是知识界倾其全力对“自由、平等、博爱”大加讨伐的话,如果不是知识界群起批判“人道主义”、“人性论”,从而造成混乱的话,那么,也许摧残人性的政治斗争的规模会小一些,反抗暴虐迫害的勇气也许会多一些。
知识分子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他们同全人类一样有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如果说知识分子有什么的特殊性的话,那就是他们代表社会的良心、理智和头脑。知识分子要持论公正、客观,以超然的态度激浊扬清,这样,知识分子就应当更珍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当然他应当享有生命权、反抗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不应当随意遭到逮捕以及受到不公正的法律审判,但他异于常人的地方在于思想和学术自由,在于他创造学术、传授知识、表达思想。言论、学术自由属于人权范围,是法律和政治问题,而不是政府的“政策”问题,不是政党的一项措施、手段、策略。过去曾以“双百”方针取代法律上的自由权利。“双百”方针意味着“让百花齐放,让百家争鸣”。这里所包含着“不让开放”与“不让啼鸣”的可能。事实上,也确实有过“不让百花齐放,不让百家争鸣”的历史。花儿要开放乃自然规律,是花蕾的内在要求与本能;人要讲话也是一种权利,不存在让与不让的问题。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与发展。苏格拉底说,自由地追随一种观点,而不论其引向何处,是建设性的学术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学术自由对个人来说是谋求智力成熟的有效方法,对人类来说是发现真理的良好途径。学术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用行政手段规定只能发表某种观点,禁止发表某种观点,因为学术观点不同而从政治上压制个人,要求人们按照权威的意志发表学术见解,乃是闯入他人良心的天地,如同闯入民宅行窃,如同拦路杀人越货,如同非法拘禁他人一样,是对人权原则的违反。